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我国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篇解释(一)第二十六条规定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,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”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“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”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获得的租金,孳息还是经营性收益,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。个人认为 ,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而未通过共同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,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比较适宜;但房屋是重大生活资料,如出租房屋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,包括维修、修缮,所取得的租金应为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后的收入,是夫妻共同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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